公司注冊
公司講解合伙企業的登記事 項,其中包括:合伙企業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資額及出資方式。合伙企業確定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或者設立分 支機構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機構的情況。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 關申請設立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4)合伙協議;
(5)出資權屬證明;
(6)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